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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名司长遭郭京毅检举获刑12年

发表日期:2010-06-28作者:来源:京华时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许满刚因受贿300余万元,已被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因涉及郭京毅案落马

  2008年底,许满刚因涉及郭京毅案,被纪检部门带走并接受调查,此后被对外宣称“休假”,再也没有回到工作岗位。

  司法材料显示,去年3月27日,许满刚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去年11月11日,案件移送至市检二分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曾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去年12月16日,许满刚被公诉至市二中院。

  三次受贿达300余万

  检方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许满刚伙同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副司长郭京毅,在外管局管理检查司对一家大型民营燃气企业违规使用外汇问题进行检查一事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给予的欧米茄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港币310万元,折合人民币287.8万余元,共计290.7万余元。

  2007年至2008年间,许满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广东分局对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外汇进行查处一事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分两次给予的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9.1万余元。

  2007年至2008年,许满刚在北京北科麦思科公司补办外汇手续一事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商通购物卡”5张,共计5万元。

  揭露他人受贿获轻判

  检方认为,许满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满刚在被“双规”期间向组织交代了其他人员涉嫌受贿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

  记者了解到,许满刚受审时对指控全部认可,法庭因此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

  经过审理,市二中院认定许满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他主动认罪及有立功表现,一审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许满刚未提出上诉。

  写悔过书称交友不慎

  案卷材料显示,郭京毅早在1999年就认识了那家大型民营燃气企业总裁杨某。2004年,国家外管局发现该企业的外汇往来异常后,许满刚带队前去检查,指出该企业在外汇方面有严重问题,该企业及其部分子公司涉嫌逃汇、非法套汇、非法使用外汇等违规行为,可能有人要负刑事责任。

  杨某得知后,让郭京毅做许满刚的工作,希望许满刚在外汇检查中能够控制消息,不让香港联交所知道,避免给公司在香港的股市造成影响,并让郭京毅从中斡旋,邀请许满刚去打高尔夫。

  起初,许满刚多次拒绝,后来终于经不住郭京毅劝说,同意去打球。而后,许满刚又接受宴请,并为杨某出主意,拖延外管局对该企业的处罚,并收受贿赂。没多久,外管局作出处罚决定,对该企业罚款500余万元。杨某对此结果很满意,又给许满刚一张内存310万港币的银行卡和密码单。

  2008年8月,郭京毅被“双规”后,许满刚很忐忑,赶紧将巨额银行卡还给杨某。他没想到,郭京毅很快将其检举揭发,不久,纪检人员将其带走调查。羁押期间,许满刚写下至少几万字的悔过材料,痛陈自己“交友不慎”,在法庭上他也几次强调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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