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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起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表日期: 2021-10-24 作者: 邵阳县纪委监委 来源: 邵阳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为强化警示教育,持续加大对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的整治力度,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安全文明驾驶,现将我县5起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五中队原中队长谢军武醉驾的问题2020年10月18日21时许,谢军武酒后驾车途径邵阳市邵州路魏源酒店地段时,被邵阳市大祥区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5mg/100ml,属醉驾。2020年12月,谢军武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021年7月,谢军武受到撤销县城管局执法大队五中队中队长职务、降为二级科员的处分。

二、谷洲镇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肖琦峰醉驾的问题。2018年8月5日23时许,肖琦峰酒后驾车行驶至邵阳县塘渡口镇红石工业园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造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61mg/100ml,属醉驾。案发后,肖琦峰因伤委托他人报警,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肖琦峰被邵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20年7月,肖琦峰受到留党察看二年、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三、县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股原股长莫飞波酒驾的问题。2020年12月11日晚上23时许,莫飞波饮酒后驾车行驶至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木山滨湖花园门口,被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21日,邵阳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会决定免去莫飞波救灾和物资保障股股长职务,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退休职工向小明酒驾的问题。2020年4月3日20时许,向小明饮酒后驾车途径新邵县酿溪镇资江一桥南至计生医院路口地段时,被新邵县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检测,结果为50.1mg/100ml,属饮酒驾驶。向小明因酒驾受到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7,向小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周恒酒驾的问题。2020年9月4日23时许,周恒饮酒后驾车行驶至邵阳县大木山滨湖花园叉路口被交警查获。周恒因酒驾受到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周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通报的五起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部分公职人员为满足个人饮酒之欲,心存侥幸,无视风险。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轻则违反行政法规,重则触犯刑律,不仅给社会、家庭、个人带来重大风险隐患,同时还面临着纪律和法律的严惩。广大公职人员务必要深刻吸取教训,充分认清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带头遵纪守法,牢牢守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纪法底线。各级党组织要坚决扛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对本次通报的案例组织开展专题学习,以案释纪、以案说法、以案促改,教育引导干部自觉遵纪守法。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移送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实现纪法衔接、纪法贯通。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挺纪在前,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要循线深挖酒驾醉驾案件背后“四风”问题,一查到底、绝不放过,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中共邵阳县纪委

                            邵阳县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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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阳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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